《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今起施行

2021-03-01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是全国第一部以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这部重要创制性法规的出台,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数字中国、网络强国战略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再创浙江数字经济发展新优势、推动数字经济成为“重要窗口”重大标志性成果的现实需要,也是将我省相关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的客观要求。

《条例》表决现场

01

明确了数字经济的定义


《条例》在《G20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经济发展战略部署相关表述的基础上,结合浙江的实践探索,并根据立法规范要求,经过反复论证,首次在法律制度层面对数字经济作出明确界定。

02

规定了数字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的有关要求


针对当前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缺乏规划引领、低水平重复建设、共建共享程度不高等突出问题,《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 一是要求按照技术先进、共建共享、避免重复等原则组织编制数字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建设专项规划,并对发展规划、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程序和重点内容予以明确。
  • 二是要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对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确定的设施位置、空间布局等作出安排。
  • 三是明确规定新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移动通信基础设施,与主体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对配套建设的程序机制作出具体规定。同时,针对通信基础设施在一些老旧小区落地难的问题,规定老旧小区改造应当配套建设通信基础设施。


03

规定了促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的相关举措


为了解决实践中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程度不够、数据质量不高等问题,《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 一是明确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数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公共数据管理的其他数据属于公共数据,应当按照公共数据管理要求进行共享和开放。
  • 二是建立公共数据的核实和更正制度,规定采集单位对所采集公共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并应当根据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核实、更正数据。
  • 三是引导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开放自有数据资源。


04

规定了推动我省数字产业化发展的具体措施


针对我省数字产业发展中存在的规模体量不够大、创新质量不够高、创新平台引领作用不够强等问题,《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 一是规定省政府应当统筹全省数字产业发展,并明确我省重点支持和发展的数字产业,要求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发展重点。
  • 二是规定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
  • 三是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形成大中小微企业协同共生的数字经济产业生态,支持企业创建数字经济领域创新创业平台,鼓励第三方机构为数字产业发展提供相关服务。


05

规定了促进我省产业数字化转型的具体措施


针对我省传统企业数字化转型速度不够快、质量不够高、基础支撑薄弱以及中小企业不愿、不敢、不会转型等问题,《条例》对政府及有关部门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的职责和措施作了以下规定和要求:

  • 一是通过服务指导、试点示范、政策支持等方式支持工业互联网普及应用,推动企业发展智能型制造。
  • 二是通过培育转型试点等方式推动数字技术与生活性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深度融合,通过建设数字文化创意产业试验区等方式发展文创产业。
  • 三是通过示范带动、技术指导、政策支持等方式推广农业物联网应用,加强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领域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 四是引导和支持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推进数字生活新服务。
  • 五是完善各类园区数字基础设施,为园区企业数字化转型和数字产业集聚发展提供支撑。


06

规定了提升我省治理数字化水平的具体措施


马林云在全国水旱灾害防御视频会议上作典型发言